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
(二)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四條。
二、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南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並經由臺南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轉介至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或榮譽國民之家托育、養護者。
三、補助費計算基準
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收費原則所訂臺南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
四、申請方式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調查表,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申請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及其它證明文件(申請至護理之家收容者,其需為插三管或植物人之重殘者,並需加附最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確實要求村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身心障礙者,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四)申請人及其家屬之所得資料,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函請國稅局提供。但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由鄉(鎮、市)公所逕向戶政單位洽詢。
(五)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完成調查並於申請表內審核結果欄內詳予計算核章,符合條件者, 再將調查表等相關證明資料報送本府核定。
五、需求評估流程與審查機制
(一)由本府審查申請者各項文件資料,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本府錄案辦理;文件資料不齊全者,由本府通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轉知申請人補正後送府憑辦;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本府將全部表件退回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轉知申請人。
(二)本府應立即將符合規定之申請者資料通報台南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由中心派員實地訪視案家及案主並作評估。
(三)中心應於受理通報後四個工作天內,提出評估報告(如附表),送本府彙辦。
(四)評估結果,符合第二點規定,且有入住機構之必要者,由本府立即轉介適當機構安置;無入住機構之必要者,由本府將全部表件退回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轉知申請人。
(五)機構於接獲本府轉介函後,應立即依評估報告內容協助案家辦理案主入住前所需各項準備事宜,安排案主入住,並將實際入住日期函報本府;如案主不符合機構入住規定者,應函報本府另案轉介。
六、有關托育、養護補助費以月計算為原則,不足月者按日比例計算之。上開補助款由本府轉介之社會福利機構造冊函請本府核撥。
七、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八、為審核必要,各接受轉介機構,應於每年九月前,將院民名冊報送本府,轉請各鄉鎮市公所於年度終了前辦理重新複查。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於申領人申領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九、有關申請者之資格審查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者,依據社會救助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相關解釋令辦理。
十、經費來源
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