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本計畫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訂定之。
貳、目的
提供臺南縣(以下簡稱本縣) 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顧服務,以紓解因緊急事故,或家庭長期照顧之壓力,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互動或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提昇被照顧者生活素質。
參、主辦單位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肆、協辦單位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伍、承辦單位
設於本縣經本府評估具承辦能力之本縣立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內社會福利團體或基金會。
陸、服務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二、已僱用外籍看護工及已申請居家服務者不得申請補助。
柒、服務型態
一、臨時照顧服務:每日不超過十二小時。
二、短期照顧服務:每次服務時數在十二小時以上者,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捌、服務方式
一、定點式照顧服務:
(一)由承辦單位,運用既有場地、設備設施及人力,提供需要臨時或短期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至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二)由本府提供適合之場地及應有之設備設施,以公設民營方式補助承辦單位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或短期照顧服務。
(三)由承辦單位覓妥適合之場地及應有之設備設施及人力,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或短期照顧服務。
二、在宅式照顧服務:由承辦單位,派員至有需要的身心障礙者家庭中,提供臨時或短期照顧服務。
玖、服務優先順序
一、以未獲安置於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二、在日托教養機構及就讀啟智班(僅補助身障者於返家後、例假日、國定假日家屬無法照顧時使用服務)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次之。
三、在住宿教養機構(僅補助身障者於返家後、例假日、國定假日家屬無法照顧時使用服務)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再次之。
四、其他因緊急事故經承辦單位評估需優先提供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拾、服務人員
一、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並接受相關實習或訓練者。
二、國中以上畢業,年滿二十歲及接受居家服務員訓練及格領有結業証明書者或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並接受相關實習或訓練者。
為培育服務人員,本府得統一招募、培訓或補助本縣已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辦理訓練,成績合格者並發給結業證明書。
拾壹、服務項目
一、協助膳食。
二、協助身心障礙者個人清潔工作。
三、看護照顧。
四、陪同就醫。
五、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
六、陪同從事休閒活動。
七、報讀及文書協助。(申請報讀雜誌及書籍以1小時為限;文書協助每次不
超過4小時,且不含訴訟文件)。
八、其他。
拾貳、照顧費用支付
一、臨時照顧服務:一小時以一百二十元計;另每次加收行政費五十元。
二、短期照顧服務:全日最高一千五百元;需服務滿十二小時,另每次加收行政費五十元。
三、在宅照顧服務:每次申請除依前二款收費標準負擔應付之費用外,並加收交通費一百元。
拾參、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範圍包括服務費、行政費及交通費等。
二、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百分之八十五,一般戶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超過本府所定年度補助時數部分需自行付費。
拾肆、補助時數
一、接受臨時照顧服務及短期照顧服務,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三百三十六小時)。
二、安置在日托機構收容及啟智班就學者,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八小時。
三、安置在住宿教養機構者,不得超過九十六小時。
拾伍、申請服務方式
一、檢齊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將低或中低收入戶証明(未附者以一般戶計算補助金額),函轉本府。
三、由本府轉介承辦單位,經承辦單位訪視評估後開案提供服務,並將服務申請書影本送本府備查。
拾陸、經費核撥方式
由承辦單位於每季(三、六、九、十二月)結束後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府審核後撥款。
一、申請服務書影本
二、服務家訪評估表影本
三、與個案合約書影本
四、個案服務紀錄表影本
五、請領清冊
六、領款收據
拾柒、經費來源
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
拾捌、實施原則
一、本項服務不提供交通(課後)接送﹝但若屬定點式服務不在此限﹞、課後固定托顧、在學者陪讀和午間協助照護、醫院看護及長期照顧等。
二、在同一時段服務員與服務對象之比例須為1比1。
三、服務員照顧自己身心障礙子女、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不納入
本項服務補助範圍。
四、由本府與承辦單位訂定合約書,明訂補助方式與內容。
五、承辦單位應與案家訂定合約書,明訂服務方式與內容。
六、承辦單位應明訂定服務員管理及考核辦法,並送本府核備。
七、若個案需延長或變更時數,需經專業評估敘明理由,送本府審核後專案簽核。
八、若已申請居家照顧服務但若有特殊情形者,需經專業評估敘明理由,送本府審核後專案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