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依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第8條規定辦理。
二、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兒童或少年,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兒童或少年實際居住而無戶(國)籍者,請檢附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兒童及少年其家庭經濟狀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縣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不符第1目至第3目規定者,但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協助必要者。
5.上述各目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六)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3,000元,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兒童及少年。惟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代理,若其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有衝突時,則由實際照顧者為優先代理 人;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因故未能代理申請時,則由兒童或少年本人自行申請。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委任書及切結書。(如附件)
2.最近3個月全家人口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最近1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4.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足資證明有本作業規定第2點第4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四、辦理流程:
(一)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村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受理單位得請申請人補正。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受理單位得向戶政單位洽詢(若為影本須加蓋與 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三)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調查並予以初核後,即層轉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社工員訪視評估(訪視評估表如附件)且完成本 府審核後,由本府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核轉鄉(鎮、市)公所建檔備查。
(四)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或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員以個案方式轉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 估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五)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 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被滿足狀況,由社工員納入評 估。若接受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
(六)申請案經核准後,統一逕由郵局按月撥款入帳,該帳戶以兒童或少年本人為原則。如經評估家庭失功能,或父母、監護人有賭博、吸毒或酗酒情形 者,則由社工員協調其親屬、鄰里長、村里幹事或學校老師等,協助代為保管,並由社工員協調家屬簽署同意帳戶委託他人保管之同意書(如附件)。
五、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台南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核發作業